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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国脚彭伟国告江津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6日02:30  新闻晨报

  □通讯员 夏 芸 记者 谢 磊

  晨报讯 曾同在男足国家队效力的“国脚兄弟”,却因俱乐部股权转让问题而对簿公堂。近日,前国脚彭伟国将曾经的队友江津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股权定金40万元。日前,青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7年5月3日,彭伟国与江津就上海群英足球俱乐部的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在协议中双方承诺,江津以150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群英足球俱乐部25%的股份一次性转让给彭伟国。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彭伟国支付给江津定金20万元。如果球队在联赛中未能成功保级,则将定金退还给彭伟国。如保级成功,彭伟国在2007年10月20日之前应一次性付清股权转让款150万元。否则20万元定金不退还,转让协议终止履行。

  协议签订后,彭伟国于当月20日支付了20万元的定金。因为江津在收取定金后一直未将股权转让给彭,也未曾给他任何说法,2008年6月,彭伟国将江津告至法院,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法庭上,江津辩称,自己并非群英足球俱乐部的股东,当初他只是作为群英足球俱乐部的一名股东的代理人,与彭伟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相应的权利义务应当由该股东承担。而且在协议中写明,股权转让款为150万元,彭伟国应在联赛保级成功后,于10月20日前全部付清才能办理转让手续,否则定金应予没收。当时,彭伟国并没有按协议来履行,所以应将定金没收,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群英足球俱乐部登记股东中的确没有江津名字,群英足球俱乐部所拥有的球队在2007年中国足球甲级联赛中保级成功,但彭伟国并未支付剩余转让款。法院认为,该协议是以江津名义与彭伟国签订,因此彭伟国有权选择江津承担法律责任。双方之间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彭伟国在协议约定期间内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彭伟国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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