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乐山市日前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从多方面给予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极大的优惠政策。在购房优惠上,《意见》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个人购房实施补贴,个人在乐山中心城区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签订购房正式合同并备案的,由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按单套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在办理分户产权证时给予补贴。 本报记者 杨兴群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