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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建议:从事对外贸易 要有证据意识

  本报讯(省法宣 记者 蔡小莉)昨日,省高院召开川内外向型企业国际金融危机法律风险防范座谈会。企业代表称,金融危机对我省外向型企业的影响已现端倪,个别国外企业恶意不履行合同或在合同中刁难,而由于诉讼标的不大,聘请国外律师的代理费甚至高过诉讼标的,个别省内企业被迫放弃自己的权利以息事宁人。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杨丽建议,企业应约定纠纷解决条款,最好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约定仲裁和诉讼的管辖地为中国。

  针对有不少企业提出的国外企业供应商对交易产品进行了商标注册,导致我国企业处于面临诉讼风险的现状,省高院副院长陈智伦建议向相关部门申请认为其是否是恶意注册,如属恶意注册,则可申请撤销。如果不能认定为恶意注册,则应当通过商标的许可使用、转让等方式来畅通商标的使用。

  “从事对外贸易时,要有证据意识,保存有关证据。”省高院民三庭庭长张兴全称,金融危机发生后,由于生意不好做,国外企业很可能以合同中的小问题作为借口拒付货款或要求降价,这对国内企业的依法经营和规范经营就提出了更高要求。“四川的外向型企业要注意产品的升级换代,提高竞争力,让自己的产品具有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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