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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原旅游局长被控受贿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6日04:52  东方早报

  黄浦区检察院指控称,2004年韩嘉民因旅游节筹办事宜两次收受公关公司现金共计10万元。庭上,韩嘉民对受贿事实供认不讳,但其辩护律师认为检方证据不足。

  昨天上午,原黄浦区旅游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区旅游局)局长韩嘉民因涉嫌受贿10万元,在黄浦区人民法院受审。庭上,韩嘉民对受贿事实供认不讳,而其辩护律师却为其做无罪辩护认为举报人可能是诬告。一旦检方指控的罪名成立,韩嘉民可能面临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合议庭宣布择日做出一审判决。

  事发:

  出国考察前在机场被截

  韩嘉民,1953年出生,2001年7月开始担任黄浦区旅游局局长至2008年9月案发。

  黄浦检察院指控称,2004年5月至6月间,韩嘉民因旅游节筹办事宜而在办公室两次收受外地某公关公司(以下统称“公关公司”)负责人及业务经理的现金贿赂共计10万元整。

  2003年年底,公关公司营运总监王启良、业务经理尹丹因案外人王国富辗转认识了韩嘉民,希望其介绍一些上海本地的广告业务。韩嘉民将该两人介绍给分管业务的副局长。之后,公关公司签下2004年旅游节开幕式大狂欢等项目的策划工程。2004年5月至6月间,公关公司业务经理尹丹两次到韩嘉民办公室给予韩嘉民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008年9月,因当事人尹丹举报,检方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008年9月23日,韩嘉民在浦东机场等待出国考察的航班时被带回审查。

  公诉人:

  自首可考虑从轻处罚

  检察院认为,韩嘉民利用时任旅游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公关公司谋得了旅游节相关项目的广告策划业务,并收受10万元现金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对其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方在庭上这样表示。

  同时,公诉人表示到案后韩嘉民对受贿10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加上案发后,韩嘉民家属退赔了赃款,因此控方认为可以根据法定刑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中,韩嘉民表示确实于2004年上半年两次收受了尹丹给予的钱款,“当时尹丹到我办公室谈了一会儿,然后拿出一包用报纸包好的钱就离开了。”韩嘉民在庭上说。根据韩嘉民的陈述,尹丹给的钱每次五叠,具体数额没有数。

  庭审中,韩嘉民坚称其收到尹丹的钱款后,当天即全数交给了自己当时的妻子陈某,并要求陈某出面让中间人退还给尹丹。然而,检察院提供的韩嘉民妻子陈某的证人证言却显示,陈某从未收到过韩嘉民给予的10万元受贿款,也不知道韩嘉民所称的要求她将钱退还等事情。

  辩护人:

  不排除举报人诬陷

  虽然韩嘉民当庭承认受贿,但其辩护律师依然为其做了无罪辩护,“检察院的证据证明力不足,仅有一份举报人尹丹的证人证言直接证明韩嘉民受贿,然而尹丹的证言多次不一致,因此不排除尹丹撒谎诬陷的可能。”辩护律师张震方说。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合议庭宣布择日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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