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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地爱他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6日05:09  哈尔滨日报

  杨学友

  案头有这样两则案例:一是某医院因医疗条件有限,让前来就诊的病人转院时,因未派医疗人员陪送并采取相关救助措施,致使病人错过最佳抢救时机,由此,被判赔偿6万余元的损失。另一则是某人拾得盗贼丢弃的摩托车据为己有,被法院以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这两起涉法案件表面看并没有内在联系,可用新形势下的民法基本原则衡量,却都违背了一个共同的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地爱他人”。

  “适当地爱他人”,就是对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从法律高度强制规定其责任与义务。如果对这些责任与义务的法律规定不履行,那么一旦出现民事行为后果,行为人就得依法付出相应的代价。

  “适当地爱他人”已经由道德约束变成了强制性法律规定,而且已经或正在写入各个法律、法规之中。也许,要求人人都必须熟知这些法律规定,似乎有些强人所难,但“适当地爱他人”却是最便于记住的法律原则。想当初,倘若“三鹿奶粉”事件的当事人们能以“适当地爱他人”为行为规范,就不会去制造有毒有害的化学毒品,就不会往牛奶里掺杂使假、就不会收购有毒有害的牛奶,也就不会有今天如此沉重的社会政治、经济代价了。

  在强调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的法制时代,在诚实信用原则已经作为现代民法上“帝王规则”的时候,请切记:“适当的爱他人”已经不仅仅是道德调整的行为规范,它正在逐渐归属于法律范畴。因为这既是走向法治社会的需要,更是建立充满爱心的社会、走向现代文明之坦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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