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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多次出工伤享受待遇有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6日07:38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李茜 通讯员 崔宪伟】 昨天,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从2009年1月1日起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有新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而且,从今年1月1日起本市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标准,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新规定明确表示,凡1996年10月1日后发生初次工伤,2009年1月1日后再次或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可分别享受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最高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同一单位发生多次工伤的职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且只能享受一次。因工伤复发重新评定伤残等级的职工,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

  新确定的伤残津贴调整范围是:2008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为: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3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210元,四级伤残20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276元的,调整到1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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