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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出台“十条意见”保经济平稳发展,在确保刑诉顺利进行的前提下——
检察院决不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护伞
“酌情暂缓办理决不是不办理,而是可能延缓办理,即暂缓逮捕、暂缓起诉。而‘涉嫌一般犯罪’则是相对于重大犯罪来讲的,主要是指犯罪情节比较轻,犯罪主体是从犯的情况。检察院的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决不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护伞。”
——广东省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沈桂吉
新快报记者 曹晶晶 通讯员 尹君
昨日,广东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帮助企业解困,促进企业发展,保障广东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条意见”。省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沈桂吉表示,当前广东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或关闭破产,引发劳资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为了促进企业发展,保障广东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广东省检察院于2008年12月31日下发了“十条意见”。
要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十条意见”规定查办职务犯罪特别是涉及企业的贪污贿赂犯罪,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慎重对待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五个正确区分”,即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的界限,正确区分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界限,正确区分企业依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努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企业涉嫌犯罪慎用查封扣押冻结
“十条意见”要求检察院要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坚持把促进企业生存发展贯穿于依法办案、文明执法的全过程,对受理涉及企业的举报线索,要进行认真分析和审查,本着“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处理;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犯罪情节轻微的,酌情暂缓办理。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特别是目前仍在营运的困难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不准随意冻结企业账号查封账册
“十条意见”要求检察院严格执行“六不准”的要求,不准随意冻结企业账号、不准随意查封企业账册、不准堵塞企业流通渠道、不准随意发表影响企业声誉的报道、不准随意抓走企业技术业务骨干、不准因执法办案直接影响企业洽谈重大项目和完成生产任务,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的同步预防
中央为应对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将动用4万亿元财政资金刺激内需。广东省委、省政府也决定未来五年将推进包含222个重点项目、投资总额达2.37万亿元的“十大工程”建设,安排400亿元资金加强欠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等。
“十条意见”规定,全省检察机关要积极做好公共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项目实施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强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等重大工程建设的同步预防和对项目资金使用的专项预防,早打“预防针”,堵塞漏洞,保障政府投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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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随意抓走企业技术骨干
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广州检察机关今年首要任务
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 通讯员 穗检宣)广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王福成表示,今年,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广州市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他强调,要慎用强制措施,不准随意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不准随意抓走企业技术业务骨干、搞垮企业。这是记者从1月5日至6日召开的全市检察长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去年,广州市检察机关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9282人,提起公诉19166人。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53件363人,其中,查办县处级以上干部75人,厅局级干部5人。查办100万元以上的特大贪污贿赂案件66件,查处直接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重、特大渎职侵权类案件16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8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