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法庭向当事人收“人民陪审费”(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7日02:23  华商网-华商报

  

法庭向当事人收“人民陪审费”(图)

  夜村法庭庭长王育森(左)给小花的代理人退还10元钱的“人民陪审费”

  本报记者 崔永利 摄

  本报讯(记者 崔永利)西安律师屈建国受某公益机构指派,前往商洛市商州区法院夜村法庭出庭,给一位山村女子提供法律援助。令屈建国意外的是,庭审结束后,庭长要求原、被告双方每人出10元钱,用来给人民陪审员付酬。

  当庭收取“人民陪审费”

  2008年,商洛市商州区25岁女子小花(化名)因和丈夫感情不和等原因,被丈夫起诉到商州区法院,要求离婚,同时丈夫索要5万元的结婚费用。小花前往西安的陕西某公益机构求救,称自己遭到家庭暴力。小花的遭遇引起这家公益机构的同情。该机构指派其志愿者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屈建国给小花提供法律援助。

  2008年12月24日庭审结束后,“庭长王育森指着小花和她丈夫说,你们每个人掏10元钱给陪审员杨建平”,屈建国给记者描述了这一幕。他说自己代理过许多案件,还没有见过法院收取“人民陪审费”的。双方交完钱后离开了法庭。

  庭长当场退还了10元钱

  昨日,记者前往夜村法庭采访。庭长王育森和当时的书记员敬小涛均不在单位。在夜村镇政府,记者找到了扶贫干部杨建平,杨是小花案件当庭的人民陪审员。他告诉记者,当时20元钱是自己从法院工作人员手里领取的。他说一年能在法庭作为陪审员参与约10次开庭,每次都是开完庭后直接领取20元,他都给法庭打过领条。

  随后,记者见到王育森,王说他们从来没向当事人收取过这种“人民陪审员”酬金,如果收过都是在2008年9月份以前的事情。记者随即提供了小花及其丈夫的名字,王育森电话核实后称是书记员敬小涛收取的。随后,王育森拿出10元钱现场退给了小花的代理人。

  商州区法院政工科科长康军民说,2008年前,由于区财政没有给法院下拨这种专项资金,所以有这种现象,2008年起已经不让向当事人收取这种费用了。

  ■相关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第十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Powered By Google 感动2008,留下你最想说的话!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