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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案例
案例1
水污染防治
条例废旧立新案例2教育督导条例
暂缓立法
水污染防治
条例废旧立新
2008年6月1日,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由于一些条款有了新的突破,北京《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需要修订。
10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法制办、农村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多个部门参与了立项论证会。论证中发现,由于目前水污染防治工作思路需要由无害化向资源化转变,此次立法必然涉及水资源利用问题,其调整范围会超出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和现行的实施办法。
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在立项论证报告中建议:将修订《实施办法》调整为制定新的《条例》。这一建议得到了主任会议的通过,废旧立新后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纳入了2009年的立法计划。
案例2
教育督导条例
暂缓立法
如果立法项目未能通过立项论证,则不能进入起草环节。教育督导条例由于立项论证未获通过而暂缓立法,继续调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教育督导方面国务院正在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对北京而言,需要继续研究在地方立法中还有哪些空间,以及下一步走向如何。如果通过政府规章可以解决,则无须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