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电缆装到门上 业主要求拆除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7日06:43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 马培贵 通讯员 王芳 何湘波)小区为进行电缆改造,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两户居民门口上方安装了一条走线钢管。居民认为,这根突兀的钢管不仅影响了房屋的美观,同时影响了房屋的价值。居民诉至南山法院,要求除去此走线钢管。法院在驳回原告的诉求后,又通过耐心调解,使双方握手言和。

  此纠纷始于2000年。当时,某供电公司、某物业公司对章某、戴某所在的小区进行电力改造。期间,两公司因工程需要,在未与章某、戴某商议的情况下,即在两家门上方安装了一根电缆钢管。章某、戴某认为,这根突兀的钢管不仅影响了房屋的美观,同时影响了房屋的价值,要求两公司拆除钢管,重新走线。此后,在两公司应要求改线的过程中,又因施工噪音过大,且可能影响整幢大楼安全,遭到小区其他业主反对,最终导致改线工程无法继续进行。2008年5月,章某、戴某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去除大门上方的钢管,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进行电缆改造工程是为两原告居住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两原告亦是该工程的受益方。两原告房屋的大门上方属于小区的公用面积,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因此,电缆钢管的铺设路线应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两原告没有权利单独要求进行改造。据此,法院对于两原告要求被告重新安装电缆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因两原告未能证明两被告对其人格权利造成了侵害,法院依法驳回了两原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南山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麦贤勤并没有一判了之。麦法官认为,两被告的行为虽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客观上确实给两原告的生活带来不便。麦法官又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进行案外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两原告得到了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Powered By Google 感动2008,留下你最想说的话!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