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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青山)近日,记者在省综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2009年1月1日起,《办理盗窃、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开始执行。该《意见》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旨在正确运用法律,严惩盗窃、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维护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和通讯管理秩序。
《意见》界定了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对盗窃、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从重处罚情节、损失数额的计算鉴定等,均作了详细规定。如对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意见》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理。同时,《意见》还加大了对收销赃等下游犯罪的惩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