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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小票可视为产品档案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7日07:01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青岛1月6日讯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08年12月发出通知,要求药店在销售药品、食品、化妆及洗化产品时,均须向顾客出具一份详细的产品档案。记者6日从岛城药品零售市场了解到,目前大多药店还没有向顾客提供专门的产品档案,但部分药店已经在为顾客提供带有产品详细信息的小票,而市药监局认为这种小票可视为产品档案。

  6日,在台东一药店,杜女士购买了一盒“吗丁啉”胃药,结账时询问能否给一份详细的产品档案,但收银员表示:“小票上已印有产品名、规格、批次、数量、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顾客可以看小票。”

  那购药凭证上注明产品信息算不算药店向顾客出具了产品档案。对此,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产品档案不一定是单独的产品档案单页,如果药店在购买凭证上注明产品名、规格、批次、数量、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就可以视为出具了产品档案,但如果顾客索要附加的产品档案,药店有责任为顾客提供相关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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