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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挂失晚市民自负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7日07:01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青岛1月6日讯 一市民丢了信用卡没及时挂失白白遭受4300元的损失。孙先生在挂失前发现信用卡在利群超市里被使用过,他认为收银员没有将信用卡背签与消费凭条上的签字进行核对、办卡银行对商户在消费者进行刷卡时要求不严,因此将中信银行青岛市分行和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市南法院一审驳回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6年4月28日,孙先生发现自己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丢失,随后他到发卡行办理了该信用卡的挂失手续,挂失前,他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在利群超市里被使用,信用卡交易凭据中签有孙先生的名字。

  市南法院认为,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商户,在消费者以信用卡作为支付手段消费时的审查义务应限于形式审查,即对设定密码的信用卡核对密码,对未设定密码的信用卡核对背面签名,而对签名的核对义务也应仅限于对名称一致性的审查,而不包括笔迹审查。利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孙先生的信用卡丢失后没有立即挂失,而是在第二天才到银行挂失。根据中信银行中信信用卡章程的约定,持卡人遗失信用卡的,在挂失手续办理完成前发生的所有交易,中信银行青岛市分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法院认为中信银行青岛市分行对孙先生信用卡的该笔消费也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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