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开发新建住宅已安排住户并已供暖但尚未办理供热开户手续的,其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对已售出尚未入住的房屋,采暖费由产权人承担。
济南市物价局和市政公用事业局联合下发的“济价格字[2008]115号”文件也规定,具备分户控制的单户或整单元、整幢楼申请停止用热且具备单元阀控制的热用户,可以在当年供热前申请办理停热手续。具备分户控制的单户居民用户,在办理停热手续时应向供热单位交纳热网运行成本费,其征收标准不得超过每户总热费的15%。
相关人士表示,所谓的“热网运行成本费”,就是热电厂供热时产生的水电、人力、管道折旧等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