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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建设企业征信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7日07:28  深圳商报

  【本报讯】(记者 张惠屏)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市工商局组织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征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送该办审查,并已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http//fzj.sz.gov.cn)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这是在我国目前尚无上位法规范征信市场的情况下,深圳利用立法权制定法规的又一有益尝试。

  《条例》一大突破是强制规定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用单位向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信息的义务。

  行政部门应当提供的信息范围包括:(一) 对企业实施的登记事项;(二)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资质认证、检验检测、年度检查、先进评比的结果;(三) 企业纳税、缴纳社保、劳动用工、消防管理、抵押质押等信息;(四)因企业拖欠、骗取、偷逃税款,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违法用工等严重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而被行政机构查处的情况; (五)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六)市政府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

  司法机关应当提供的信息范围包括:(一) 法院立案信息;(二)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或裁定;(三) 法院民事案件执行信息;(四) 司法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

  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的信息范围包括:(一) 企业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办理贷款卡及年审信息;(二)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签发空头支票、或被金融监管部门内部制裁的信息;(三)评级机构对企业的资信评级情况;(四)金融机构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公用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应当提供信息的范围包括:本市水、电、气、通讯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将企业欠缴费情况和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行业协会应当将本协会会员的有关信用信息提供给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参照国际惯例,《条例》按照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规定了一定期限,最长10年,最短3年:(一)企业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记录为10年;(二)企业破产记录为10年;(三)企业逃废债记录为10年;(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被处禁止从事某行业的处罚记录,为禁入期限届满后3年;(五)行政处罚记录为3年;(六)法院判决、仲裁裁决记录为3年,法院民事案件执行记录为3年。

  《条例》倡导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政府部门在核准登记、资质认证、年检年审、招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先、政府资金扶持等事务中,应当查询信用记录,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实施禁入。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等金融授信服务时,应当主动查询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用记录或按照约定方式查询征信机构提供的企业信用记录,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得授信。

  《条例》还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主动查询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用记录,或按照约定方式查询征信机构提供的企业信用记录,拒绝与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进行市场交易,提高自身信用风险防范能力。

  市政府法制办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对《条例》提出意见和建议,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西区C5085室;电子邮箱:huangmm@fzb.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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