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我省对烟贩作出的最高刑罚,检方首次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
检方指控
◎ 2007年9月21日,廉某指使梅某、文某从江汉区汉来广场将价值52500元的黄果树牌卷烟转运至汉阳区阳新路,后被武汉市烟草专卖局查获,之后还查获价值460819元的“黄鹤楼”、“08娇子”、“云烟”等品牌卷烟4394条。
◎ 9月26日,廉某及同伙胡某在东西湖区慈惠农场的江堤上非法转运卷烟时被查获,当场被查扣价值425160元的“黄鹤楼”、“红金龙”、“阳光娇子”、“红塔山”等品牌卷烟3000条。廉某弃车逃走。
◎ 9月27日,武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江汉区姑嫂树查获廉某从汉阳转运来的“黄鹤楼”、“红金龙”、“红河”、“阿诗玛”等品牌卷烟15043条,价值1176926.8元。
昨日记者获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销售假烟案作出判决,判处烟贩廉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据悉,这是武汉市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的首起销售假烟案,也是我省对销售假烟犯罪分子判处最高刑罚的案件。
售假烟案值211万余元
据介绍,廉某在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又无烟草专卖准运证的情况下,于2007年7月至9月间,伙同他人在在硚口区、江汉区、汉阳区、东西湖区等地非法从事假冒伪劣卷烟的运输、储存及销售等活动。廉某贩运销售的各品牌卷烟共计20000余条价值211万余元,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及伪劣产品。
检方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廉某非法贩运假冒注册商标且是伪劣产品的卷烟,金额达200余万元,其行为同时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属于一种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罪名。
对于此类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武汉市检察院决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廉某提起公诉,并得到法院的确认而作出上述判决。
◇链接
以前多以非法经营罪起诉
经武汉市检察院的公诉人介绍,此前,武汉市烟草专卖局和武汉市公安局查获的有关贩运假烟案件绝大多数都是以非法经营罪予以起诉和判决的,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也相对较低。
本报记者 孙明
通讯员 花耀兰 陈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