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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陈保发 通讯员 赵华)一公司副总在万州被车撞伤后,要求肇事车方按其年薪15万赔偿。昨日,记者从市二中院获悉,法官经二审审理认为,由于该副总无缴纳个税相关凭证或其它证据证明其年薪15万的说法,于是判决由保险公司和车主共同赔偿其损失7.8万余元。
据了解,骆某在四川一家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7年2月7日晚8时许,当骆某行走至万州白岩书院时,被胡某驾驶的一辆机动车撞伤。经司法鉴定,骆某左颞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神经功能障碍,综合评定为10级伤残。事发5个月后,骆某就赔偿问题将肇事车方诉至法院,并要求以自己年薪15万为据赔偿。据悉,骆某在2006年度至2007年1月,月平均收入只有近6000元。法院依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