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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高院裁定驳回陈水扁就二度被羁押委提出的抗告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7日21:0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台北一月七日电(记者陈立宇路梅)台湾高等法院今天中午驳回陈水扁就二度被羁押委由律师提出的抗告,高院认为陈水扁委任律师所提抗告没有理由,因此予以驳回。全案羁押部分依法也不得再提抗告。

  高院发言人温耀源在裁定结果发布会上表示,高院认为,陈水扁身为前台湾地区领导人,一言一行都影响社会深远,而本案涉及陈水扁至亲家人与亲信部属,涉犯的罪责严重,陈水扁为求自保,之前已经一再攻击司法,掩盖他的涉案重嫌,还曾将“机要费案”相关卷证列为绝对机密,足认如果不羁押陈水扁,显难进行后续的审判与将来的执行,加上陈水扁有湮灭、变造证据、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显然无法以具保限制住居方式取代羁押。

  裁定书指出,陈水扁的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之罪最轻本刑五年以上。检察官所提证据资料与陈水扁涉及相关罪嫌相符,足以认定陈水扁犯罪嫌疑重大。

  在逃亡部分,高院再次强调陈水扁委任律师所提的遵期到庭,只是判断有没有逃亡之虞的考虑因素之一,但并非唯一因素和标准。且陈水扁两次到特侦组应讯及到苗栗参与法会,到黄姓少年处所问卜,“国安局”的相关报表并未登载。高院还认为随扈其实并不能强制陈水扁的行动。加上陈水扁一家曾以人头账户掩饰、隐匿不法所得,可见陈水扁有逃亡之虞。

  在灭证、串证部分,高院认为“机要费案”在侦查期间,陈水扁曾要求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马永成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陈水扁妻子吴淑珍也曾指示前“总统府”办公室主任林德训、前“总统府”出纳陈镇慧窜改机要费使用状况,还曾指示哥哥吴景茂等人搬移巨款。因此认定陈水扁有串证、变造、湮灭证据的情事。

  在抗告权的部分,高院表示,检察官在案件审判中,也是当事人之一,自然有权提出抗告,并且认为台北地方法院依“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点”,将后案并给前案,并不违反法定法官原则。因此驳回抗告。

  陈水扁委任律师随后举行记者会表示,高院驳回抗告的裁定违宪违法,未来除将声请大法官释宪外,也会再次声请法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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