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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人大昨通过 保障房管理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8日00:38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江荣义

  本报讯 昨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获厦门人大审议通过,并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有望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每一家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房。已取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的申请家庭,应当在保障房交房后60日内,退出原有的政府优惠政策住房,政府拥有优先回购权。而且,购买保障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满5年交易,政府可优先回购。另外,保障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转租、转借、调换,不得作为经营性用房,不得违反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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