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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外地投资养羊“分家”起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8日02:25  新闻晨报

  □记者 姚克勤 通讯员 李鸿光

  晨报讯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放开,一些城市人纷纷到农村租赁土地开展各类经营活动,可是如果不按照合同行事,难免会引出经济纠纷。日前,静安法院审理了两名上海人在农村经营放羊业务所引发的投资纠纷,判决由被告贺忻(化名)支付原告秦宏(化名)转让款22万元。这是本市自国家放开农村土地承包后,审理的首例城市人涉农案件。

  去年6月,贺忻与江苏丰县梁寨镇孙刘王庄村委会签订合同,租借村里15亩地、10间大仓和11间房屋用于养羊。羊舍由村委会和贺忻共同建造,租赁期限为10年,年租金9000元,之后另一名投资者秦宏也在合同上添加了自己名字。8月,秦宏与贺忻又签订协议,约定秦宏自愿将合作养殖以来在养殖场的投资有偿转让给贺忻,贺忻在同年9月10日前需支付15万元,若不能按期支付,则需支付22万元。可是到了付款期限,贺忻却以秦宏未解决与村委会的纠纷为由,拒付15万元转让款。

  9月26日,秦宏起诉到法院称,自己在养羊业务上陆续投入了30余万元,后与贺忻发生纠纷,才签约将所有投资转让给贺忻。然而贺忻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请求判令贺忻支付22万元转让款。

  法庭上,贺忻辩称转让款早已准备好,因秦宏与村委会有纠纷,可能影响自己继续履行合同,村委会要求暂不支付转让款。他还提供了秦宏与当地村委会有纠纷的书面证明等。村委会负责人王某作为证人出庭,证明羊舍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为贺忻和秦宏,村委会因要收回投资,遂要求贺忻等此事解决后再付款给秦宏。

  法院认为,秦宏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将养殖场全部设施和租赁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了贺忻,而贺忻却未按照协议付款15万元,构成了违约,因此应支付22万元。秦宏与村委会是否存在纠纷与贺忻无涉,更不能成为他不履行付款义务的理由,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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