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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自揭老底:滞销书“重见天日”图畅销

  省高院审理一起著作权案时发现图书重印不规范,遂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对图书版权页进行备案制度

  库存的书一直卖不出去,我们就把书的出版时间修改成最近的时期再次销售,让读者以为这本书很畅销,印刷了多次……”省高院在日前审理的一起涉及图书重印报酬著作权纠纷案件时,出版社的自曝内幕引起法官高度重视。针对出版社随意重印、再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明,日前,省高院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建议,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在图书重印、再版前对版本记录备案,同时建立向社会公众提供查阅图书版本记录的公共服务项目。

  作者纳闷:书重印我咋不知情

  “合同明明约定重印一次就支付相应酬金,他们居然背着我把我的书重印。”1998年,钱某创作了一本听力考试的复习资料,并于当年委托一家出版社出版。双方在出版合同中约定,出版社对该书的重印、再版须通知钱某,并支付相应报酬。至2002年8月,出版社对钱某的书进行了11次印刷,并支付相应报酬。此后,出版社未再与钱某联系。

  就在钱某以为自己的书不再印刷后,2007年9月,钱某在逛书市时偶然发现该书仍在销售———版权页载明的“版次”和“印次”虽然还是“第一版”、“第11次”,但重印日期却已变成“2005年5月”,且没有载明“印数”。

  “如果这本书是2005年印刷的,那么至少是对我的书进行了第12次印刷,重印的报酬也应给我。”钱某认为,出版商的行为已侵犯其著作权,申请公证机构进行保全公证后,将出版商告上法庭,要求出版商在50万元的法定赔偿范围内确定具体赔偿金额。

  出版社:书不好卖,换个日期

  日前,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出版商在庭审中没有否认市面上销售的书是其出版。其代理律师则称,该书就是2002年8月的第11次印刷的图书,对原版权页逐册更换装订后对外发行,因此出版商并没有对该书进行第12次印刷,也就不存在重印产生的相应报酬。

  可2002年8月印的图书为什么要署上2005年5月的年份?出版商称,钱某的书在2002年8月第11次重印后销售状况不很乐观,导致3006册书一直库存,将这些书更换出版年份后再次销售,是为让读者误认为该书直到2005年5月仍在重印,进而推测这是本好书,达到促销库存图书的目的。

  随后,省高院要求出版商提供2005年5月所印的书与2002年8月所印的书是同一批次的证据,但出版商未能提供。日前,省高院作出判决,认定出版商的行为侵犯钱某权益,判令出版商赔偿钱某2.4万元。

  省高院上书:建议规范图书出版

  案件有了结局,但出版商的自揭老底引起省高院高度重视。“可以说,一本书的版权页是书的“身份证”,不少读者挑选图书时会根据印刷次数、版本新旧进行购买。”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杨桦介绍,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法律法规对图书的重印、再版进行规范,一旦出版商利用此漏洞,不仅可能影响书作者的权益,还可能误导读者购买。

  为此,省高院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关于完善与图书版本记录有关的立法工作的司法建议》,建议对与图书重印有关的版本记录事项,在记录种类、统计方法、刊载位置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在已有的图书出版单位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书制度的基础上,新建一种由图书出版单位在图书重印、再版前将版本记录页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制度;建立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向社会公众提供查阅图书版本记录的公共服务项目等。省法宣 本报记者 蔡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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