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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卢勇刚 实习生 赵峰) 前段时间,71岁的郭婆婆在街上散步时,被一12岁少年骑自行车撞伤。郭婆婆虽是农民,但已10余年未务农。那么,对她的赔偿到底是按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呢?郭婆婆与少年吕某的父母在赔偿上发生争执,最终双方只好把官司打到巴南区法院。
街上骑车撞伤七旬妪
家住巴南区石龙镇大连村的农民郭婆婆,虽是农民但10余年前就放弃了务农,到街上以摆摊销售小百货为生。随后,她在石龙镇上购买了住房,1991年8月就获得国家土地使用证。
2007年8月27日晚,郭婆婆到街上散步。突然,12岁少年吕某骑着自行车,从婆婆后面将其撞倒,造成右手腕受伤。后婆婆住院治疗29天,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是否城镇居民起争执
吕某的父母与郭婆婆商讨赔偿问题。吕某父母称,郭婆婆属于农村户口,属于农民,应该按照农民标准来赔偿。然而,郭婆婆称自己早就是城镇居民,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
郭婆婆将对方起诉到巴南法院,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赔偿。近日,巴南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郭婆婆居住的房屋属于城镇房产,且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因此应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超过60岁残疾赔偿金递减
然而,郭婆婆已年满70周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郭婆婆已经超过60岁11年,所以就要减去11年,所以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为9年。赔偿由吕某父母共同承担。同时,驳回了郭婆婆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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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农民按城市标准赔偿案
2005年9月,在佛山打工的广西农民陈志林因交通事故死亡。一审法院按照他是农村户口的标准,判决死亡赔偿8万多元。如果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话,赔偿额将是其三倍。按司法界的解释,死亡赔偿金相当于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城里人和农村人收入不同,所以获得的赔偿不同。
陈志林家人不服上诉。二审法官黄学军认为,陈志林在发生事故时已在佛山居住一年以上,有暂住证、就业证和工资收入等证明。最后,法院改判陈志林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由8万多元改为24万元。首开农民按城市标准赔偿的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