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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女子刺伤3人 市民状告公交公司索赔5282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8日04:07  东方今报

  今报大律师

  ●本期特邀律师

  赵万军: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资深律师

  ●擅长业务:

  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

  □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金研/文 刘栋杰/图

  今报郑州讯 一个多月前,郑州市909路公交车上,市民王娜和妹妹被一名女乘客用水果刀刺伤 (本报2008年12月1日曾有报道)。昨天,王娜将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告到法院,索赔医疗费等共计5282元,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正式立案。

  【回顾】公交车上女子刺伤3人

  2008年11月30日上午11时许,郑州市人民路上,双层公交909路车正在等红灯,车上挤满了人。乘客王娜和妹妹王娅,以及朋友田朵在公交车的二层上。因为车快到二七广场了,准备下车的王娜一行三人从二层走了下来。因为人太多,她们被挤站在两层之间的楼梯上。“挡着不走干啥?不下站一边去!”王娜扭脸一看,后面一名中年女子瞪着她说。王娜往旁边让了一下,中年妇女挤过去后转身又嘟囔了几句。这时,王娅看不过去,回了一句便和中年女子吵起来。接着,双方开始相互推搡。

  争执中,中年女子突然从挎包里掏出一把七八厘米长的水果刀,朝三人挥了起来,并一刀捅在了田朵的大腿部,“抓住她!”王娜喊了一声后,也被中年妇女在腿上捅了一刀。

  车上的男乘客见状,赶紧按住中年妇女的手,将其制伏。

  【进展】状告公交公司索赔5282元

  据了解,事件发生后,刺伤人的嫌疑人张秀枝被带到辖区北下街派出所。张秀枝表示水果刀是她随身携带的。张秀枝说,她朝一个女孩儿腿上捅了4刀,朝另外一个女孩胯上捅了一刀。

  2008年12月2日,经法医鉴定,王娜和田朵的伤情均已构成轻微伤。“我通过北下街派出所了解到,张秀枝暂住在郑州市刘庄,无业,平时靠打零工或者借钱维持生计。”王娜认为,张秀枝没有赔偿能力。

  据王娜说,事情发生后,她让朋友去找909路公交车所属的公交公司协商此事,“可对方对此置若罔闻”。王娜遂将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告到法院索赔5282元。

  【说法】公交公司应负连带责任

  2008年11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明确规定:驾驶员、售票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保护乘客安全,对发现的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报警。

  据悉,909路公交车长张师傅认为,自己在事发后报了警并积极维持车内秩序,尽到了分内职责;而伤人乘客上车时水果刀装在自带的包内,自己不可能发现制止并拒载。“按照《客运公司与乘客运输合同法》规定,乘客买票乘车,就和公交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应履行将乘客安全、准确送往目的地的义务。”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赵万军认为,王娜和朋友被鉴定为轻微伤,属于治安案件,她可以追究当事人和公交公司的连带责任。“如果王娜被鉴定为轻伤,那此事就构成刑事案件,行凶者将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这样,公交公司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了。”赵万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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