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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企业老总轻罪可免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8日04:39  新京报

  本报讯 在本轮金融危机中受损较深的广东省,正在全力消退其对于实体经济的影响。根据当地媒体的报道,广东省检察院日前公布了帮助企业解困,促进企业发展,保障广东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条意见”。

  意见中最醒目的一条为: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犯罪情节轻微的,酌情暂缓办理。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特别是目前仍在营运的困难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

  【释义】

  何谓“一般犯罪”?

  犯罪情节比较轻或犯罪主体是从犯,意在保证企业正常运营。

  据本报记者了解,广东省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沈桂吉对当地媒体解释称,所谓“涉嫌一般犯罪”是相对于重大犯罪来讲,即指犯罪情节比较轻,犯罪主体是从犯的情况,而检察院的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决不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护伞”。

  广东省检察院方面还对此举出了具体案例:某企业负责人受贿11万,检察机关已掌握了全部的证据,但该企业负责人和日本企业有一个谈判,只有他能回答技术上的关键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对该企业负责人作出了暂缓逮捕的决定,让其参与谈判,谈判结束之后才对他进行逮捕。

  实际上,广东省纪委之前已经有过同样倾向的政策出现,即对于企业领导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调查处理的,省纪委要求注意把握政策和策略,稳妥推进,维护企业稳定,“要严格执行有关办案程序规定,快查快结,避免久拖不结,把对企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声音】

  “不符法律平等精神”

  专家称,措施仅仅针对企业主易激发弱势群体对于法律的不信任。

  这一司法政策昨日在网上引发了热议,从新浪网的调查来看,超过九成的网民表示反对,这些网民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追求经济效益而存在特殊群体”;仅有7.5%的网民认为“在当前严峻经济形势下,此举有利于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高一飞昨日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分析,上述政策在操作中有两种可能:一是直接不拘留,二是在已经拘留的前提下取保候审。

  高一飞称,目前中国的取保候审率一直维持在5%左右,这样的低比例本来是检察系统为了避免权钱交易有意为之,但是近年来法学界和最高检都一直在呼吁提高这一比例,“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广东省的这个规定是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的,也就是能不逮捕尽量不逮捕。”

  但高一飞同时强调,广东省检察院仅仅对企业主实行更为宽松的措施,则不符合法律平等的精神,“容易激发弱势群体对于法律的不信任”。

  根据目前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上面两种情况都没有提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目前也没有任何司法解释做出相关规定,所以对企业主另眼相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高一飞表示。

  广州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则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还正在学习这“十条意见”,“实践中怎么操作,还要看省检有没有更具体的指导方针。”

  本组稿件 本报记者 李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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