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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8日05:28  深圳商报

  【本报广州1月7日电】(深圳报业集团驻广州记者 古国真 通讯员 张祥 嘉敏)记者7日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从2009年1月1日起,凡是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2008年企业退休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上调。

  为妥善处理国家规定与我省规定差异的状况,调整方案明确了2009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核定基本养老金后同时执行本次调整,确保执行统一的调整政策。

  本次调整采取定额与定比相结合的形式,主要是考虑定额调整体现公平原则,定比调整体现效率原则,两者的比值约为1∶1。定额调整就是根据本人所在市平均养老金的5%进行调整,定比调整就是根据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的5%进行调整。

  据悉,具有高级职称退休人员在职时工资水平较一般人员高,缴费水平也相应较高,在退休时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中已经有所体现,在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加发待遇应是一种临时性、过渡性的调整政策,对于提高这一群体待遇起到积极作用,由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因此不宜长期实行。但根据人社部发102号文的规定,特殊调整群体严格限定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建国前老工人、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为了既体现国家的有关倾斜政策,又遵循养老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对以上四类人群统一了特殊调整的标准,全部按照40元/月的标准加发。此外,军转干部继续执行中办发〔2003〕29号文有关规定,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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