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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不能随意适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8日06:34  沈阳网-沈阳日报

  主审此案的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朱晓英告诉记者,本案的情况比较特殊,劳动者工作超过十年未能转正,反而被单位要求以“劳务派遣”方式要求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是指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派遣合同,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被派遣单位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该用工形式的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派遣劳动者不与被派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因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用工方式,涉及劳动关系复杂,并且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如果不对这种用工方式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故此《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加以必要的限制,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本案刘某在单位已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双方已属于明确的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应由刘某承担。且刘某不是单位新的劳动者,而且在非临时岗位长期为单位工作,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范围。单位要求刘某与其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有关规定,侵害了刘某的合法权利,刘某当然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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