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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沈和执字第208号
沈阳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刘大文与你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查封你公司转移至王继镇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十一纬路101号的房产(卷号:20-2-散-19835)。并查封了你公司所有的辽A-A8912桑塔纳轿车、辽A-A8914桑塔纳轿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执字20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既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3日内,逾期仍不还款,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查封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偿还欠款。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你公司承担。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二○○九年一月四日
联系单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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