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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8日06:34  沈阳网-沈阳日报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刘某工作已经满十年,所以,刘某起诉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而单位提出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达到给刘某“转正”目的,虽然主观上没有侵害刘某权益的意思,但与《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有的企业终止与原有职工的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劳务派遣否定原有劳动关系的做法相似,有悖于法律规定,应得到纠正。一审法院判决银行与刘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审 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无效

  银行不服原判,提出上诉。市法院认为,刘某到银行工作后,虽未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受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刘某因病于2007年12月23日住院,2008年3月31日出院,银行通知2007年12月24日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显然违反了《劳动法》的上述规定,因此,银行解除与刘某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且银行至今仍在为刘某支付工资,缴纳保险费用,并且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可以证明单位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刘某起诉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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