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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干个体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投资兴办的市场、超市等,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租售给失业人员、残疾人。条例还规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实现自主创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十二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今年3月1日起废止。
失业人员干个体
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新条例要求,对吸纳失业人员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享受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的优惠,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可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取得的劳动所得,按本市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和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办的市场、超市
优先租售给失业人员
政府投资兴办的市场、超市或者其他公共商铺需要租售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租售给失业人员、残疾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自筹资金不足的,金融机构可以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多人共同就业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其中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扶持。
创业成功人员
享受资金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对创业成功率高、促进就业明显的项目给予奖励,对创业成功人员,根据促进就业的成效给予资金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一次性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领取营业执照期限,给予资金扶持。自主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按照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资金扶持。
四类人员参加培训
取得证书者享受补贴
对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者以及在职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合格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人力资源市场信息
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布
新条例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事、发展改革、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开展人力资源供需调查统计预测,定期向社会公布。
新报记者 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