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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前台湾当局领导人陈水扁不服被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羁押,日前向台湾高等法院提出抗告。台湾高院7日作出裁定,驳回陈水扁抗告,继续羁押。
据台湾法律界人士介绍,依据台湾“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不能再提羁押抗告。
陈水扁因涉及多起弊案于2008年11月12日被检方收押,12月12日特侦组依贪污、洗钱等罪起诉陈水扁等人后,案件移审法院,检方并向法院声请继续羁押陈水扁。但是台北地院合议庭审判长周占春两度裁定当庭释放陈水扁。对此,检方先后两次向台湾高等法院提出抗告,台湾高院两次裁定发回台北地院重审。12月25日,台北地院将陈水扁案“后案并前案”,交给最初承审机要费案的审判长蔡守训审理。30日凌晨,台北地院裁定陈水扁羁押但不禁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