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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 李茜 通讯员 崔宪伟】 昨天,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由每月29.6元提高到32.8元。
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医疗补助金是失业保险待遇之一,其中包括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与失业保险金一并按月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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