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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一只鸡 打伤人赔偿4万

  本报讯(锦法记者张实秋)李先生家的鸡跑到了赵先生家里,李先生上门索要,却发生了纠纷。双方大打出手,李先生也在“战斗”中受伤,一气之下,李先生将赵先生一方告上法庭。近日,成都锦江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李先生和赵先生各承担50%的责任,赵先生赔付给受伤的李先生医疗费等共计3955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李先生说,2008年1月11日上午,他家养的鸡突然跑到了隔壁赵先生的家里,于是,他上门前去索要,没想到却和赵先生一家发生了争议,当时经过司法所调解,鸡暂时由赵先生一方带回家。回到家中的李先生越想越气,晚上他再次来到赵先生家里,索要自家的鸡,哪知双方再次发生了争执,争执中,赵先生对他大打出手,造成他左腿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后经鉴定为7级伤残。事后,公安机关进行了调解,但赵先生却拒绝赔付相关费用。无奈之下,他只好将赵先生告上法庭。赵先生却说,是李先生想强占他家养的鸡,司法所调解后,李先生仍不服,跑到他们家无理取闹,还出手打了他的父亲,在争执中,他们根本没有动过手,因此,他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先生和赵先生一家是因为鸡的事情才发生争执,李先生也在争执中受伤,按照相关规定,赵先生一方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整件事情中,李先生本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以减轻赵先生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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