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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收购站内严禁住宿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8日08:15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超)“2·27”南山大火之后,废品收购站的消防安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日前,深圳市政府常务会正式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该办法将取代2004年12月10日发布的《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行。

  记者获悉,这个新颁布的法令不仅明确规定了严禁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住宿,而且从源头上对废品收购站的设置进行了规范———政府将逐步规划落实再生资源专用场地,为商业区和居民区规划配套再生资源回收点;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当预留再生资源回收点所需场地,可以结合生活垃圾收运设施一并规划。

  深圳再出新典治乱象

  据悉,深圳废旧收购行业管理存在许多问题,包括废旧收购行业内无证无照、证照不齐、一证多点经营的问题较为突出,一些企业将所属的站点层层转包,容易发生违规收购、销赃窝赃等问题。另外,还有一些收购站点违法收购铁路、供电、电信通讯、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给城市建设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针对这些严重的问题,2004年12月,深圳市政府发布了《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对废品收购行业建章立制,逐步规范。2006年12月,在“清无行动”中,深圳对废品收购行业再次进行了清理,取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前置性行政许可,规定无牌无证的企业只要注册登记即可,并明确规定再生资源回收储存点必须设立在商业用房内,不得露天经营。

  2008年初,南山“2·27”大火吞噬了15条生命,深圳旋即展开了一次严厉的整治行动。而此次完善新法规出台,旨在从根本上对废品收购行业进行引导和规范。

  回收站必须过消防关

  去年初“2·27”南山一把火,年中“9·20”龙岗又一把火,让深圳痛在身上,更痛在心里。所以,此次新法中明确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站经营场所必须过消防这一关———依法取得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另外,回收站还必须同时满足依法取得环保许可,以及位于专用场地、工业用地内或者工业厂房的地面一层两个条件。

  法规还规定,有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出入口和主要交易地点安装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资料保存30日备查,不得剪辑或者删改。

  记者获悉,如果回收站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者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住宿,或者收赃、销赃或收购无报废证明的市政公用设施或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经营者在收购报废的市政公用设施或报废的电力、电信、广播电视、铁路、油田、水利、测量、矿山设施时,应当要求出售者提供报废证明并如实进行登记;出售者不能提供报废证明的,不得收购。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经营者如果收购没有报废证明的市政公用设施,或者未如实登记、登记资料不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两年内因为这类行为被给予过2次以上(含2次)处罚的,处3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不仅规范了经营者的行为,也明确规定,如贸工、公安、出租屋管理等部门未尽责,也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建住宅区应预留废品回收场地

  与2004版的旧法相比,新法最大的区别在于,明确了将再生资源回收点纳入城市规划中。法规规定,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交售再生资源,并逐步规划落实再生资源专用场地,为商业区和居民区规划配套再生资源回收点,引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

  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照规划预留再生资源回收点所需场地,可以结合生活垃圾收运设施一并规划。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划提供场地,或者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回收再生资源;不能提供回收点所需场地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和业主委员会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点,由周边回收站派人定点定时回收生活废料中的再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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