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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损后自行修车 肇事方拒绝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8日09:24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高健 通讯员闫慧)虽签了快处协议,也一同到保险公司做了定损,但由于受害方没有知会肇事方就自行修车,肇事方拒赔全部修车费,受害方诉到法院索赔3万余元修车费。昨天,东城法院做出判决:肇事方和受害方责任共担,酌情判令肇事方赔偿2万余元。

  原告北京信德伟业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刘先生驾驶公司所属车辆时,因被告北京智鹏搬家有限公司所属货车由左侧强行超车,导致车左前部被撞毁。当时,交管部门认定智鹏公司负事故全责,双方当场订立了快处协议,约定由智鹏公司承担全部修车费用。随后,双方一同到保险公司定损。第二天,信德伟业公司未通知智鹏公司,就花费了3.7万余元自行修车。

  智鹏公司代理人说,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见信德伟业公司的汽车损伤不严重,才签订了快处协议,且到保险公司初步定损也仅2000元左右,可信德伟业公司庭上出示的维修单中,竟然列有更换发动机、进行四轮定位检查等十项高达3.7万元的修理费,所以不能同意全部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处协议认定由智鹏公司负全责,所以应当赔偿修车费,但是信德伟业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各项维修费用的合理性,也应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J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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