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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西宁1月8日消息(记者才让多杰)近日,青海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调整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对全省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抚恤补助标准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关于调整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其中,一级因公残疾人员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1960元,比原标准提高3660元,六级因公残疾人员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520元,比原标准提高1440元;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其中,居住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68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达到6960元,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达到6480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36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420元。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20元。
同时,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60元;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也提高到每人每年1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