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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继续发挥珠江三角洲地区特别是经济特区的“试验田”和示范区作用,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深化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民主法制,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先行先试,率先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科学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一)创新行政管理体制。
——根据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基本定位,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改革方向,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廉洁政府。全面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凡是能够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事,坚决放给市场;凡是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一律交还企业;凡是能够由社会组织解决的事,积极移交社会组织管理;凡是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要切实履行好。政府要把精力集中到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改善发展环境,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上来。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地方各级政府的财力,增强市(地)、县(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权责关系。制定各项配套措施,完善各级政府主要职责的考核、审计和问责制度。
——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支持深圳市等地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在政府机构设置中率先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条件成熟时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及全省推行。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方推行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试点,探索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约机制,合理配置行政事业编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合理调整行政区划。试行省直管县体制,进一步扩大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积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按照强镇扩权的原则,对具备一定人口规模和经济实力的中心镇赋予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对与县级政府驻地联系紧密的乡镇,在条件成熟时转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对规模较大和城镇化水平较高的特大型乡镇,整合设立地级市的市辖区。创新乡镇事业站所管理体制,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支持中山市开展创新审批方式改革试点。改进企业登记方式,试行告知承诺制。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减少收费项目,率先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实行审批管理“零收费”制度。建立和完善跨部门统一互联的电子政务平台,积极推行网上办公和政务处理。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加快推进省、市、县和镇级电子监察系统的四级联网。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引导作用。强化行政规划和行政指导,扩大委托购买服务和合约式管理,推行现代行政管理方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转变。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构建专业管理相对集中、综合管理重心下移的城市管理体制。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避免政出多门。建立政府内部相关领域信息共享和联动工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深化城市公用事业改革,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和规范高效的运营机制,逐步放开公用事业的建设和运营市场。创新公用事业监管模式,构建政府、公众和社会三方共同参与、有机结合的监管评价体系。
(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多元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立农民经营主体地位。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全力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好农村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农村土地登记结果查询服务。继续深化征地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加快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逐步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创新宅基地管理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健全农业投入保障机制。建立政府引导、多方投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制定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办法。重构农村信用基础,开辟农村金融服务新路子。支持惠州、佛山、中山等市开展统筹城乡发展综合改革试点。
——财政和投资体制改革。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要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探索建立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监督审查既相互制衡又相互协调的财政管理体制。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理顺各级财政收入分配关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重点向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领域倾斜。增加体现主体功能区的因素,健全转移支付办法。改革财政资金分配办法,建立和完善通过制度健全、公开透明方式取得财政资金的机制。完善投资项目管理,扩大地方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权限。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
——金融改革与创新。允许在金融改革与创新方面先行先试,建立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培育股权投资机构。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展创业投资。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积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稳妥开展和创新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便利各类经济主体汇率风险管理。研究开放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支持外向型企业做大做强。在国家外汇管理改革的框架下,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国际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企业体制改革。借鉴先进国家国有企业治理经验,创新国有资产运营和监管模式。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上市,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积极推动国有资产向关键领域、支柱产业和先导产业集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任用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风险管理体系。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集体经济。运用资本转让、股权结构调整、企业整合和其他有效形式,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放宽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资领域和行业限制,合理引导进入金融服务、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自身改革,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做大做强。
——完善市场环境。加快推进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及要素价格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土地供给制度,完善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制度,强化市场机制对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打破行政性垄断和地区封锁,推进市场一体化。推进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创新市场监管模式,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相衔接的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产品质量监管机制。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用信息体系。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警示、惩戒以及信用预警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探索适度开放信用服务市场。清理、完善现有政策法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稳定规范的政策和法制环境。
(三)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
——完善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公共治理结构。推进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政府与城乡自治组织的关系。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增强基层自治功能。完善社区管理体制,构建社区公共资源共享机制和综合治理机制。创新治安管理与城市管理、市场管理、行业管理等有机结合的新模式。率先全面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采取政府直接提供、政府委托社会组织提供和政府购买等方式,形成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提供公共服务,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效率。积极培育志愿服务队伍。简化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办法。支持珠海等市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改革试点。
——调节收入分配。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逐步提高居民收入所占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最低工资标准与经济发展及物价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最低工资、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指导线和企业薪酬调查等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逐步提高企事业离退休人员收入水平。增加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的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建立和完善确保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长效机制。加大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逐步缩小社会不同阶层收入差距。
——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行城乡居民户口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和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逐步将外来人口纳入本地社会管理。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适应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完善中级以上技能流动就业人员户口准入政策。探索和完善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引导流动人口融入所在城市。全面推行居住证及“一证通”制度,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完善境外在粤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四)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着力构建法治政府。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办事,维护法律权威。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受追究的法制观念,强化公务员法制和责任意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快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执法效能,强化执法监督,探索建立科学、严谨的法治评价体系。推进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加强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探索改进立法方式,建立法规规章多元起草机制,探索从制度上完善立法起草、咨询论证程序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立法听证会等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和机制。建立立法后评估和法规规章定期清理制度。
——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和决策评估等制度。建立决策反馈纠偏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与参政、议政制度和联系选民制度。健全重大决策征求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的规则与程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监督作用。加强科学决策程序的研究和制定,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健全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保证城乡居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五)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的改革开放先行作用。
经济特区是全国改革开放的一面旗帜。在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特区要继续发扬敢为人先、大胆探索、改革创新的精神,勇当深化改革开放、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先锋,在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全国的改革开放中发挥窗口、试验、示范和带动作用,在解放思想、改革开放、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走在前列。经济特区特别是深圳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制定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有序推进改革,允许在攻克改革难题上先行先试,率先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