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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天津1月8日电(记者 周润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禁止用人单位以实习名义廉价使用在校学生。该条例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除学校按照教学要求组织的实习外,单位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根据《条例》,以下七种行为也属于不法用工,包括: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扣押员工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证件;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财物;雇佣童工;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招用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