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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委”自律新规范 不得介入政党派系纷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8日17:46  台海网

  台海网1月8日讯 台湾“考试院”今天通过“考试院“考试委员”自律规范”修正案,明确要求“考试委员”任职期间不得兼任政党、其它政治团体职务,不得直接介入政党派系纷争、不得公开为公职候选人助选等。

  据台湾媒体报道,新修正后的自律规范共16条,对于“考试委员”不得从事的政治活动行为,较现行条文更为严格。现行条文仅规范试委不得担任政党职务或参与政党活动、为政党宣传政治主张等。

  新修正条文明订规范“考试委员”不得兼任公职候选人竞选办事处之职务;不得直接介入政党派系纷争;不得于上班时间从事政党或其它政治团体之活动;不得为特定政党或公职候选人主持集会,或在大众传播媒体具衔或具名广告;不得公开为公职候选人助选。

  另外,修正案也明订,“考试委员”任职期间,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除法令所规定外,也不得兼任其它公职或执行业务。

  对于廉政伦理规范,现行条文规定,“考试委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不当馈赠、招待或为其它不正当利益之期约。不过,新修正通过条文,除上述要求外,更明文增列“不得违反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等文字。

  此外,修正案首创增设“考试委员”纪律委员会,另新增违纪罚则。新增条文明订,“考试院”设立“考试委员”纪律委员会,由院会推举5至7人组成,任期一年,并互推一人为召集人;成员如为当事人时,应自行回避。

  新增罚则规定,“考试委员”违反规范或有其它违法失职情事者,送交纪律委员会审议处置后,分别处于劝告、告诫、暂停参与典试工作1至3个月、以口头或书面向“考试院”会议公开道歉等处罚。

  “考试院”秘书长林水吉表示,现行的自律规范自2002年12月30日订定以来,“考试委员”认为由于社会环境快速变迁,政党活动频仍,民众对改革期盼殷切,关切“考试委员”是否超超党派,因此提出新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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