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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不成立单元业委会无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9日02:49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马力)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前,单幢楼或单元的“小业委会”无权决定相关事务。北京市建委、市规划委等昨日联合召开“贯彻落实《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动员大会”。市建委主任隋振江表示,单幢楼、单元或楼层的业主决定本区域的事务,前提必须是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5月将对已有和在建住宅社区摸底盘查

  据悉,该《规则》与以往最大的不同是:过去靠业主自发筹备的业主大会,今后将改为由社区居委会筹备。

  隋振江称,各区县要在2月底前召开宣传贯彻大会,明确房管部门、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分工,5月份将对已有和在建的住宅社区进行摸底盘查。

  “对于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居民又有成立意愿的小区,将积极支持业主大会的成立。”

  业主大会成立后单幢楼业主才能行使决定权

  《规则》中称,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务,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不得与业主大会的决定相抵触。这一条款引起了居民的关注。

  此前有媒体报道,从2004年开始入住至今,一直没有成立业委会的望京“慧谷阳光”小区,其209号楼2单元的22位业主近期根据《规则》成立了“单元业委会”,准备要求物业返还楼道内6块广告牌的广告费。

  对于这种做法是否可行,隋振江表示,单幢楼、单元、楼层的业主如果要行使这一决定权,前提是整个小区要先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如果不违反全体业主利益,一幢、一个单元可以成立解决本区域事务的组织,对本单位范围内的部分事情有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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