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开发商应交纳物业保修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9日05:07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 吴天飞 初 霞

  建议背景

  由“闹心房”引发的投诉与纠纷逐年增多。虽然目前商品房实行质量保证书制度,但如何保障开发商履行保证义务却还未有相应制度。在开发商交付房子后,关于房屋建筑和附属设备质量差,墙体裂缝、屋顶漏雨长毛等质量问题,出现很多纠纷。如何从政策上保障百姓住上“安心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代表调查

  在调查中发现,业主房屋在保修期间出现质量问题后,因开发商推诿只能找物业,而物业认为房屋在保证期内保修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因此造成久拖不决;由于开发商不履行保修义务,拖到过了保修期之后,业主就得自己承担维修费;有关部门和物业在验收承接时也不负责任。

  代表建议

  明确责任、完善验收责任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商品房验收标准,严格把关;设立专门账户,建立物业保修保障制度,开发商在新建物业交付前,要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向监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付物业质量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开发商如不履行保修义务,维修费用可从开发商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中支出。

  本报记者 张大巍摄

Powered By Google 感动2008,留下你最想说的话!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