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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困难企业参保减负17亿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9日07:41  天津日报

  (上接第一版)

  四是给予求职补贴。企业停产期间组织职工积极求职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1至3个月的求职补贴。

  五是阶段性降低困难企业四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2009年对困难企业暂时下调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四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费率由9%部分降至8%。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含个人窗口缴费),缴费费率由6.3%降至5.3%;工伤保险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4%,二类行业基准费率由1%降至0.8%,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由2%降至1.6%。继续实行浮动费率;失业保险企业缴费费率由2%降至1%。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5%。

  六是困难企业可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暂时无力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可暂缓缴纳企业应缴部分,缓缴期限暂定为2009年内的6个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经核准的企业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记录连续计算。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七是暂不调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2009年,城镇企业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仍为1260元;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仍为1360元;城镇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仍为1895元。2009年困难企业不能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按上月职工工资申报核定缴费基数。

  八是实行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对本市招用农民工的各类企业,可按2%的费率,先行参加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和工伤待遇。同时,为帮扶企业渡过难关,营造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劳动保障部门将实施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的服务政策。重点是妥善解决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健全劳动关系调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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