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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放8年后泸州烟花爆竹“禁改限”

  本报讯(游孟轩记者陈章采)昨日,泸州市政府发布《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泸州城区烟花爆竹由禁止燃放改为每年除夕至正月十五有条件限制燃放。至此,从2001年以来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得以废除。

  出于安全等因素考虑,泸州市城区从2001年开始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此后的8年时间里,泸州城区市民难享“爆竹声中一岁除”的痛快和喜悦,偶有“大胆”者也只能偷偷燃放。近年来,随着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泸州城区广大市民要求将“禁止燃放”改为“有条件限制燃放”的呼声日渐高涨。在此情况下,泸州市结合该市1999年和2000年在江阳、龙马潭、纳溪三个城区实行有条件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经验,多次专题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达成了“在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改为“在城区范围内有条件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共识。

  根据规定,泸州城区滨江路河滩地、百子图文化长廊等10多处地点被划为集中燃放区域,集中燃放区域以外可以燃放的地方为限制燃放区域。国家机关、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加油(气)站等场所,以及城市住宅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等为禁止燃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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