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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烟台1月8日讯 看到昔日同事升迁为公司老板,心理极度不平衡,便雇凶绑架老板,勒索巨额赎金。近日,烟台开发区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办案人员讲,徐某与林某曾同在烟台开发区某公司工作,私人关系很好。林某丈夫因病去世后,林某就接管了该公司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昔日好友,成了自己的顶头上司,徐某心理极度不平衡,遂产生绑架勒索林某的念头。2006年11月,徐某同李某商定,以绑架方式逼迫林某为其写一张700万元的欠条。
2007年1月,李某到林某的住处,将开车回家的林某堵在车内欲行绑架,林某见状驾车逃走。2007年2月,在接到徐某通风报信后,李某纠集王某驾车赶到开发区某商厦门口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将林某劫持到车内,然后到福山区一村庄与徐某会合。随后,徐某放心不下,就到绑架现场查看,李某、王某又将林某带到青岛市城阳区一居民楼内。
到现场后,徐某发现有警车在场,感觉事情不妙,便打电话通知李某等人,称自己不去青岛了,并要求李某等尽快将林某放了。但李某声称,事已至此,一定要向被害人及其家人索要赎金,遂与其断绝联系。之后,李某等打电话向林某家人索要50万元赎金。
2007年2月2日,李某等前往交易地点领取赎金,为逃避警察追查多次变换交易地点。到当晚9时许,公安机关将人质解救,并先后将李某等人抓获。
在庭审中,徐某认为,绑架期间其有中止犯罪的念头,故不构成绑架罪。法院认为,徐某雇用李某等人绑架林某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以弥补其心理平衡,虽然曾要求放回人质,但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能认定是犯罪中止。近日,开发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两人均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