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申报时须提供首次购房证明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9日08:10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谭志红)就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调整,东莞市财政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提供首次购房证明原件。契税征管员审核无误后,如纳税人购买的住房符合东莞普通住房标准且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去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发出通知,决定从去年11月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根据东莞市财政局日前发出的通知,《首次购房(查阅)证明》由东莞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

  东莞市房产局表示,首次购房查阅证明须由购房人本人到房管局申请办理,以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为查询依据。经查核购房人现名下及以往没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拥有已备案、登记产权的住房后,房管局立即出具证明。

  开具首次购房证明的申请范围是:所购买的住房(包括商品房及存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合同签约日期在2008年11月1日之后;购房人现名下及以往没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住房,但通过自建、继承遗产、拆迁安置获得的住房除外。

Powered By Google 感动2008,留下你最想说的话!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