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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得拒绝救治流浪乞讨重病者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9日08:10  南方日报

  救治费按属地负担原则,由发生地财政解决

  本报讯(记者/段思午)记者昨日获悉,东莞市出台了《东莞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全市各级各类医院均属于东莞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定点医院。各镇街发现的流浪乞讨病人,应按属地原则,就近直接送医院进行救治,医院均不得拒绝救治。

  三类人群符合救治条件

  《意见》提出,符合条件的救治对象包括三类:一是在救助站内突发急病(含精神病人)的城市流浪乞讨受助人员;二是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病人;三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的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全市各级各类医院均属东莞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定点医院。各镇(街)发现的流浪乞讨病人,都应按属地原则,就近直接送医院进行救治,指定医院均不得拒绝救治。救治医院接诊病人后24小时内应当通知当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派人界定病人属类。

  救治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过去一些城市发生流浪乞讨病人救助不及时的主要原因是医疗费用无人承担,医院不愿接治。

  针对这种情况,《意见》提出,对属于救助范围的流浪乞讨病人,民政部门负责出具相关证明,其救治费用按属地负担的原则,由发生地财政负责解决。在此之前,救治费用先由救治医院垫付,再由救治医院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以及符合规定的用药、诊疗、服务项目清单等,报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核实后按实列支。

  不属于救助范围的病人,则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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