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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万装修费起争执6年恋人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9日08:10  南方日报

  男被告指受原告胁迫写下欠条

  本报讯(记者/孙颖)一对携手走过6年多的恋人,分手后却因9万元装修费起争议而对簿公堂。因称对方拖欠这笔装修费多次讨要未果,王女士将昔日男友王先生告上法庭,王先生则辩称王女士手上拿的欠条是他受胁迫所写。一审法院认为仅凭一张欠条无法认定欠款事实,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中院二审,王女士、王先生均未到庭,由各自律师代表参与庭审。

  协议分手后再为钱财起争端

  2001年起王女士和王先生开始共同生活,王女士诉称,他们约定共同出资装修房屋,房屋归王先生所有。之后因感情不和而分开,但王先生拖欠她9万元装修费未付,她多次催收不成,遂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讨要9万元欠款及利息。

  而王先生辩称,他们从2001年开始同居,但一直没领结婚证。当年12月,王女士生育一孩子,由于她没有固定工作,因此抚养小孩等全部开支都由自己负担。2007年10月,王女士向他承认,小孩不是他亲生,王先生深受打击,同年10月5日,他和王女士签署分手协议。

  记者从一审法院了解到,该协议书中约定:王先生付给王女士20万元加股票4.6万元,王女士搬走21寸电视、DVD、电脑等物,20日之前全部结清,从此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生活。而王先生写下的欠条内容为“王某某欠王某装修费9.5万元,14日前还清。还清后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生活。从今后若王某对王某某周围人有任何伤害,王某某不支付对方任何钱。”

  王先生辩称,他将约定的24.6万元于9天后付给王女士,王女士事后以股票市值跌了1.6万元为由,迫使他后来又补了1.6万元,他前后共计付给王女士26.2万元(包括股票)。王先生还辩称,也是在这一年11月9日晚,王女士和四男一女将他带到1间包房内,以装修费为名,逼迫他再支付10万元。王先生为保全自己和周围人的生命安全,被迫写了1张9.5万元的欠条。王女士拿到欠条后还派两人押着他到楼下的取款机上取了5000元,王先生脱身后立即报警。他称报案后王女士还多次在电话中威胁他付钱。王先生认为,自己受胁迫写下的欠条无效,该行为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请求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欠条是否受胁迫所写成焦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提交了欠条,用以证明王先生拖欠她装修费,但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装修合同、装修费用单据、施工图纸或者其他相关证据,甚至连装修的房屋具体名称都不能指明。因为欠条是王女士向法院提供的唯一证据,并且王先生辩称该欠条是在受到王女士胁迫的情况下所写,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再加上公安机关已对王先生被敲诈勒索一案立案侦查,故王女士不能证明王先生拖欠其装修费9万元这一事实,因此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昨日二审庭上,王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原判决认为,王女士提供的欠条是王先生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写的,不是王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唯一证据是派出所的立案决定书,但此立案决定书只是王先生单方面的陈述,况且王女士已经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此外,一审法院要求王女士提供与王先生共同生活期间所居住房屋的装修合同、装修费用单据等,实属不可能,因时间长达6年多,装修公司相关资料已经销毁,王女士无法收集,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而王先生的代理律师称,欠条是王先生遭到挟持的情况下写的,上面金额“9万元”有多次涂改的痕迹,“14日前还清”也没有确定是哪年哪月的14日,这也是王先生在受到胁迫后故意留下的记号,王先生还想就此提出反诉。对此,王女士的代理律师则表示,王先生此前在报案时承认有装修费一事,但由于王先生再次提到曾遭王女士挟持,于是请求法院先让公安机关对挟持一案结案后再开庭审理。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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