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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临沂1月8日热线消息 两名10多岁的少年,在邻村的农业生产灌溉沟里洗澡时不幸溺水身亡,从而引起了一场生命权纠纷。日前,郯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路沟所在的村委会对少年死亡承担50%的责任,分别赔偿两名少年的家人49381元。郯城县某村外有一条1984年修的东西路,路南有一条挖土修路形成的宽约18米的路沟,后来经整理成为农业生产灌溉沟,归该村管理和所有。沟里季节性有水,夏天灌溉稻田的时候水多点,到冬天就基本干了。
11岁的木木(化名)和10岁的可可(化名)都是邻村的孩子。2008年7月29日上午,木木、可可及另外两名少年在这个沟里洗澡,水性较差的木木和可可不慎滑落深水处,由于水深达2米多,当时附近又没有人及时救助,不幸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孩子的父母认为该村对路沟的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把该村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承担赔偿责任。
郯城县法院审理认为,孩子幼小,对路沟的危险性认识不到,他们的父母对其溺水死亡的事实应付一定的监护责任。而该村委作为路沟的所有人、 管理义务人和受益人,对路沟存在的危险未尽到排除安全隐患及告知防护的义务,在明知路沟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既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孩子溺水死亡的事故应付50%的责任。遂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村委会各赔偿两名孩子的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493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