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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获刑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9日15:19  新民晚报

  11:00上午首发

  本报广州上午电(驻深记者于明山)中国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董正青案”今天上午在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宣判。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泄露交易信息罪名成立,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并没收非法所得300万元。其弟董德伟内幕交易罪名成立,判处4年有期徒刑,并没收非法所得2800万元。赵书亚内幕交易罪名成立,被判处1年9个月。董正青等三名被告当庭表示不服,要求上诉。

  去年7月18日和8月1日,广州天河区法院两次庭审原广发证券总裁董正青被控内幕交易案。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2月至5月间,董正青利用自己作为广发证券总裁,主导借壳上市的工作之便,将广发证券即将借壳延边公路的信息透露给其弟董德伟。董德伟遂在此期间投入7000余万元,购入数百万股延边公路,并在股票价格敏感期内买进和卖出,共获利5000余万元,随后通过提现和转账方式提取本金及获利共计1亿余元。

  同时,董正青还把内幕信息透露给同学——中安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老总赵书亚。赵书亚于2006年5月12日及5月15日,共投入210余万元,购入49万余股延边公路。5月底,赵书亚卖出30余万股,获利100余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董正青、董德伟、赵书亚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所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董正青等三被告两次过堂时,均否认检方指控,尤其是第一次庭审中,3名被告集体当庭翻供,并称审讯过程中公安机关有逼供和诱供行为,公安机关的审讯笔录与其个人的本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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