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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刷卡后没还款并更换手机 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公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0日02:13  东方今报

  市民孙刚(化名)在用信用卡刷卡消费后,没有及时还款,而且还变更了自己的手机号,结果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起诉。昨天,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正式立案。 □今报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金研

  【案发】换手机号没给银行说

  孙刚今年26岁,家住郑州市二七区。2007年5月,中信银行的一名业务员向孙刚推销信用卡,孙刚就给自己办了一张,这张卡最高消费金额是5000元。

  2007年9月初,孙刚最后一次使用信用卡消费,共刷卡消费了1.2万元。这次消费,孙刚事先还和中信银行卡部的人联系说明了情况,得到了银行的准许。“那次消费后,我总共还了两次,第一次还了几百元,第二次还了几千元。”孙刚后来说。2007年11月开始,银行多次催他还款,还给他寄对账单、发短信。在后来的催款过程中,中信银行发现孙刚变更了自己的手机号。2008年11月,孙刚在郑州被抓。

  起诉书上显示,截至2008年10月10日,孙刚欠款共计2.82万元,其中本金1.47万元。随后,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逮捕了孙刚。“原来的手机号没钱交电话费了,就换了部小灵通,但是没有告诉中信银行。”孙刚承认。昨天,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正式对此案立案,孙刚的罪名是涉嫌信用卡诈骗。

  【说法】4种情况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赵万军说,一般情况下,银行都有信用卡还款时间和最低还款额要求,逾期不还银行就会催收。

  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4种情况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中一种情况就是“恶意透支”,指的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单位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另外三种情况分别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如果在银行催收后3个月仍不还钱的,就可以推定其有主观恶意透支的故意。”赵万军说,很多人不了解这条法律,只考虑自己手头是不是宽裕、当时有没有能力还款,如果不能还就拖着,最多被银行起诉或被罚滞纳金,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涉嫌犯罪。

  赵万军解释,信用卡用户如果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可以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今报大律师

  ●本期特邀律师

  赵万军: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资深律师

  ●擅长业务:

  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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