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点1
“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是否内幕信息?
法院认为: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由于“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直接导致延边公路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信息一旦公开将对延边公路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而且在2006年6月5日延边公路发布公告之前,延边公路从未在指定媒体公开披露该信息,因此,“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属于内幕信息。
焦点2
如何认定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
法院认为:在2006年2月至5月10日前,广发证券确定要以借壳方式实现上市目标,但没有确定具体的借壳目标公司。2006年5月10日,广发证券出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借壳上市》方案,确定以辽宁时代和延边公路为备选壳。由于该方案中借壳目标公司明确,有具体的借壳工作安排,该消息一经公布将对辽宁时代和延边公路的证券价格造成重大的实质性影响,因此,2006年5月10日应认定为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
焦点3
董正青是否内幕信息知情人?
法院认为:董正青自2003年6月至2007年6月一直担任广发证券的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有决策权。从2006年2月开始广发证券董事会即已授权董正青领导的经营班子负责借壳上市工作。期间一直由其主持借壳上市工作,并参与了决定借壳延边公路从酝酿、讨论、研究到确定的全部过程。董正青在其提交的辞职申请中亦自认是借壳上市工作的主要领导者、决策者、推动者和参与者。因此,董正青作为广发证券的总裁,主持并参与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工作,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焦点4
是否向董德伟泄露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并建议董德伟买卖股票?
法院认为:董正青、赵书亚在侦查阶段曾供述泄露内幕信息并要求董德伟购入延边公路股票,而董德伟买入或卖出延边公路股票的时间点,与董正青供认的要求董德伟买入或卖出该股的时间点相互吻合;
与此同时,董正青、董德伟在中国证监会展开调查后又出现了一系列异常行为:在向证监会汇报确定借壳延边公路后,董正青突然无故要求使用IPO方式上市及要换壳“石炼化”;董德伟雇佣、指使多人迅速将买卖延边公路股票的超过1亿元资金全部提现;董正青联系赵书亚帮董德伟作伪证,后董德伟、赵书亚等人结伙串供,制作假借据,向证监会作伪证。
以上这些异常行为反映了两人企图掩盖其内幕交易行为的心理状态和真实意图,印证两人存在泄露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行为。
焦点5
是否向赵书亚泄露内幕信息,赵书亚是否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延边公路股票?
法院认为:
其一,赵书亚、董正青在侦查阶段曾供述,“赵书亚于2006年5月11日致电董正青询问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信息,董正青答复延边公路是备选壳之一,操作性强,上市快,辽宁时代操作性小,之后赵书亚买卖延边公路股票。”
其二,延边公路于2006年5月11日已经发布澄清公告否认借壳,此时买入该股风险大增,但赵书亚仍从次日开始突然持续大量地买入该股,在5月底又大量抛售,该异常交易情况亦印证其内幕交易的事实。